為協助國內業者爭取國際商機,外交部將繼續積極爭取各國對我國人提供免簽證及落地簽證待遇。此外,因我國際處境特殊,國人赴他國大多需要申辦簽證,然而辦理各國簽證均須繳交護照正本,過程冗長,目前一人一照的規定實無法滿足緊湊商務行程,致延誤商機。在充分考量國人需要及工商團體建議開放國人得加持第二本普通護照以及時申請各國簽證,外交部基於提供更完備的便民服務,經審慎研議並與警政及境管等相關機關協商後,已訂定因特殊需要得加持普通護照配套措施,預定自本(98)年10月26日起正式實施。
依據護照條例第十條規定:「非因特殊理由,並經主管機關核准者,持照人不得同時持用超過一本之護照。」故對於有特殊需要的國人,外交部依法有許可加持另一本護照的權限。另為兼顧便民及護照安全管理,並參考美國及澳大利亞等國家相關作法,經核准加持的第二本普通護照效期為一年,且申請者必須是在台灣設有戶籍的中華民國國民並符合下列情況之一:(1)因商務需要同時趕辦多個國家簽證,或在申辦簽證期間另需護照緊急出國處理商務;(2)現持護照內頁因持有特定國家簽證或入出境章戳,以致申請另一國簽證或入境該國可能遭到拒絕情形;(3)因緊急事由或其他不可抗力原因,經外交部認定確有加持必要者。
符合資格的申請人應檢具相關應備文件親自赴外交部領事事務局或外交部中部、南部、東部辦事處服務櫃台提出申請,於申請後5個工作天發照。若需要緊急申請加持護照可繳交速件處理費辦理,最快可於申請後2個工作天發照。
核准加持第二本普通護照的持照人基本資料應與原持護照相同,對我國護照管理及入出境管制而言,均無造成疏漏顧慮。惟為避免持照人申請簽證及國外通關時產生任何問題,外交部提醒持照人注意,入出同一國家應使用同一本護照,切勿交替持用不同護照入出境以免造成通關困擾;另在申請各國簽證時,應事先向簽證核發機構洽詢相關規定。有關加持第二本普通護照的申請程序、應備文件及注意事項等詳細資訊,請上外交部領事事務局網站查詢http://www.boca.gov.tw。


